(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向立荣与被告鲍友正、胡爱华、安徽天铸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立荣,鲍友正,胡爱华,安徽天铸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43号原告:向立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朱梦,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穆鸿,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友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胡爱华(系鲍友正的妻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安徽天铸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鲍友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立荣诉被告鲍友正、胡爱华、安徽天铸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立荣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21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鲍友正、胡爱华、安徽天铸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21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