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召才与闫勤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召才,闫勤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张召才,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生,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干河村*组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闫勤奎,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生,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闫家村*组村民,住本组。张召才与闫勤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中“被告闫勤奎在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发原告张召才工程款1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