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郭少岳与伍建华、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少岳,伍建华,邹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保字第135号申请人郭少岳,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伍建华,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邹玉华,女,汉族,生于1961年8月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郭少岳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伍建华所有的位于广安区住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少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伍建华所有的位于广安区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