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雍玉全与成都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雍玉全。委托代理人李廉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蜀雁,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光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梅。委托代理人周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雍玉全与被告成都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雍玉全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玉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玉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施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