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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州市鸿伟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51号原告:广州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竹韵径13号负一层A室。法定代表人:黄小锋,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泽,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四路芳草街**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梅英,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吴雅琴、潘作仁,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32号五楼。负责人:杨晓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成巧,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鸿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一德中路311-313号2楼。法定代表人:周智慧。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州市鸿伟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3元(其中受理费3503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广州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黎晓斌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六日书 记 员  林贝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