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增城市小楼镇黄村村木冚经济合作社与郭远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增城市小楼镇黄村村木冚经济合作社,郭远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92号原告:增城市小楼镇黄村村木冚经济合作社,地址:增城市。法定代表人:张亿辉。委托代理人:陈伟强。被告:郭远清,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增城市小楼镇黄村村木冚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郭远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增城市小楼镇黄村村木冚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8月22日以双方庭外解决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小楼镇黄村村木冚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小楼镇黄村村木冚经济合作社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增城市小楼镇黄村村木冚经济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智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