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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洛川县京兆乡常家塬行政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洛川县京兆乡常家塬行政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3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政府退休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39号。被执行人洛川县京兆乡常家塬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常文政,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洛川县京兆乡常家塬行政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洛川县京兆乡常家塬行政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川县京兆乡常家塬行政村给付人民币30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洛川县京兆乡常家塬行政村现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张武君代理审判员  王百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