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永臣与王世豹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臣,王世豹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1508号原告李永臣,男,1949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青年。委托代理人张树华,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豹,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原告李永臣与被告王世豹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延磊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臣及委托代理人张树华、被告王世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臣诉称:我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其应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49036元。被告王世豹辩称:我同意偿还,但暂时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世豹与其前妻李淑敏共欠原告李永臣98072.09元。原告提交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李淑敏与被告王世豹离婚;三、原、被告共同债务98072.09元,共同承担。该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已明确表述此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为李永臣。该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9日生效,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其应承担的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举证在案为凭,业经当庭质证,足以确认,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臣与被告王世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系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被告王世豹与其前妻李淑敏欠原告李永臣共计98072.09元,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9036元,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在庭审中予以认可,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豹于判决生效后五天内偿还原告李永臣债务49036元。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