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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宏孝与胡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孝,胡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王宏孝,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和运,男,1963年4月15日生,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系原告亲戚。被告胡小东,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成,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甘肃省泾川县县城北新街*号。本院在审理王宏孝与胡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宏孝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孝撤回对被告胡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宏孝负担。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