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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临刑初字第4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因赌博分别于2007年6月4日、2009年12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3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倪××伙同刘某(已判刑)、孙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临安市锦城街道××小区××东××棋牌室内,组织赌博人员用麻将牌以“筒筒宝”的方式聚众赌博30余场,累计参赌人员300余人次,从中抽头获利6000余某。其中,被告人倪××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并纠集孙某到赌场帮忙,非法获利3000余某。2012年11月9日上午,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并缴获赌资共计3260余某、赌具麻将牌筒子1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孙某、丁某、郜某某、杜某某、楼林凤、龚某某、方某某、俞某某、徐某、俞银根、陈某、罗某某、洪某某、陈某某、董水英、梁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人刘某的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临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图片说明、收缴物品清单、返还凭证、临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追缴被告人倪××赌博犯罪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敏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