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郭某。被告马某。原告郭某诉被告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立案时,原告郭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中,孩子抚养费问题已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属重复诉讼,故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担负。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冀国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