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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郭某。被告马某。原告郭某诉被告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立案时,原告郭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中,孩子抚养费问题已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属重复诉讼,故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担负。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冀国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