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田昆与韩军、贺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昆,韩军,贺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75号原告:田昆。被告:韩军。被告:贺某。法定监护人:韩军,女,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昆与被告韩军、贺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昆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昆撤回起诉。诉讼费6100元退还原告田昆。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