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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35号原告马某甲,汉族,男,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1511。委托代理人刘中杨,广东精诚粤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585。委托代理人赵争平,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炯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中杨,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保持交往,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之后育有一子马某乙,现马某乙已长大成人。2007年3月,双方前往珠海工作,后来做煤气生意。在珠海工作期间双方各自忙碌,平时沟通交流甚少,感情渐淡。后来被告赋闲在家,生活的重担全部压在原告一人身上,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与原告无理取闹,甚至有时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经常在外忙碌一天,到家面对的却是被告的大呼小叫,得不到一点点的家庭温暖。之后原告不得己搬出家门,另外租房居住。分开居住后,被告无任何更改,偶尔见面仍如往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已不可能继续在一起生活。原告于2012年lO月23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xxxx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形如路人,更无任何沟通交流,双方已无任何感情可言。双方偶尔见面非吵即闹,再无任何共同生活的基础。原告认为,双方已分居长达二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原告马某甲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居住证、户口本;2、结婚证明;3、受理案件通知书xxx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某辩称,1、自从上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实际上双方是有感情交流,特别是被告试图通过各种渠道与原告沟通,争取共同走完剩下的人生,被告提交的光盘的内容证明双方作为父母共同操办其儿子的婚礼,婚礼举办的非常成功,如果双方没有感情及交流,婚礼不可能举办得那么完整;2、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双方认可原告曾经犯罪被判六年监禁,被告不离不弃等待原告出狱,可见双方感情深厚,第二次因原告在珠海对他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被关进派出所,是被告在被害人面前跪了4小时,让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才撤销对原告的控诉;3、双方结婚20多年,除了感情还有千丝万缕的亲情及社会关系,如果被原告打破会造成双方家庭的负面影响;4、也许原告对没有感情,被告对原告至今是有感情,原告起诉只是说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并不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让稳定家庭继续持续,且原告年纪较大,身患××,被告需要继续照顾原告。如果法院要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请求考虑:1、基于被告多年对原告的忠诚及付出,在原告没有任何事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情况下,其离婚的过错在原告,请求法院考虑在此方面让原告给予被告适当补偿。原告是做工程,被告是家庭妇女,没有任何家庭收入,原告的收入远远高于被告;2、双方之间还有一个女儿马xx),请求法庭判令女儿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每月2000元抚养费;3、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3份涉及财产的证据,分别是在xx花园铺位销售点、xxxx销售点及原告多年来工程的收益,被告要求予以分割。被告黄某为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1、光碟;2、xxxx销售点企业机读资料;3、珠海市xxxx销售点机读资料;4、调查申请;当庭提交:户口本资料。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黄某于198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乙,2002年收养女儿马xx,已入户。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尚好,只是近年被告黄某认为原告马某甲有第三者,双方引发矛盾。原告马某甲于2012年10月2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作出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原告马某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经本院调解,被告黄某的意见是:如果原告马某甲坚持要求离婚,位于南溪的小产权(无产权证)房赠与给养女马xx,中山市xxxx房屋(暂无产权证)赠与给儿子马某乙,该房现在仍欠贷款由马某乙负责偿还;xxxx销售点、xx销售点两家煤气店经营权归我方,交给燃气协会12万元保证金归我方,xxx销售店押金2万元归我方,养女马xx的抚养费由被告黄某负担;皇冠小汽车(粤C×××××)及无牌小货车等归原告马某甲所有。原告马某甲的意见是:我同意将上述房产赠与女儿及儿子。是有交给xx协会押金12万元,但是在这个押金中有8万元外债。店面也是有2万元押金,可以给被告,但现在拿不出来。但我不同意把xx铺位xx销售点和百xx销售点两家煤气店经营权归被告。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黄某虽结婚二十多年,又是同乡,但当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马某甲又提起离婚诉讼,据此,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黄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马某甲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同意将房屋赠与小孩,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只对煤气销售点及保证金和押金及小车提出分割请求,故本案对房屋不作处理。对于两个煤气销售点及保证金和押金的处理问题,本院认为,为解决原、被告的生活来源,煤气销售点每人经营一个为宜,离婚后,xxxx销售点归被告黄某经营,xxxx销售点归原告马某甲经营。由于双方收养的女儿马xx归被告黄某抚养,那么,存放在xx协会的12万元保证金及xxxx销售店押金2万元归被告黄某所有,用以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皇冠小汽车(粤C×××××)及无牌小货车归原告马某甲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二、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黄某收养的女儿马xx由被告黄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黄某负担。三、xxxx销售点归被告黄某经营,xx销售点归原告马某甲经营。四、存放在xx协会的12万元保证金及xxx销售点的押金2万元归被告黄某所有;五、粤C×××××皇冠小汽车及无牌小货车归原告马某甲所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