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诸城市金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与被告张长德、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冀沧运输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倴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诸城市金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跃光,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谢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长德,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中胜,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学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诸城市金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与被告张长德、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冀沧运输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功独任审理。原告金诺公司委托代理人谢齐,被告大地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学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8日3时00分,被告张长德驾驶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沿海高速公路天津方向111KM+300M处时,在躲避左侧超车车辆时侵入应急车道,与因货物被盗停车等待刑警到来而停于应急车道内的由杨金田驾驶的鲁G×××××、鲁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左侧相撞,导致冀J×××××、冀J×××××挂号车失控撞向左侧中央护栏,车辆倾覆,造成无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车部分货物受损,部分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长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金田无责任。此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经济损失:鲁G×××××号车损失18228元、鲁G×××××挂号车损失18660元、货物损失26700元、评估费5622元、施救费8500元,共计77710元。冀J×××××、冀J×××××挂号车在被告大地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直接赔偿。为此原告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诉请。被告张长德与被告冀沧运输队在法定期间内均未做答辩。被告大地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冀J×××××、冀J×××××挂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车赔偿限额50万元、挂车赔偿限额5万元,均附加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我公司同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辆及货物损失评估过高,施救费过高,评估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3时00分,被告张长德驾驶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沿海高速公路天津方向111KM+300M处时,在躲避左侧超车车辆时侵入应急车道,与因货物被盗停车等待刑警到来,而停于应急车道内的由杨金田驾驶的鲁G×××××、鲁G×××××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部左侧相撞,导致冀J×××××、冀J×××××挂号车失控撞向左侧中央护栏,车辆倾覆,造成无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车部分货物受损,部分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唐海大队(简易程序)调查认定:被告张长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金田无责任。另查明,冀J×××××、冀J×××××挂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冀沧运输队,上述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两份)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车赔偿限额50万元、挂车赔偿限额5万元,均附加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告大地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被保险车辆存在拒赔或者免赔情节。还查明,鲁G×××××、鲁G×××××挂号车系原告金诺公司所有。本次事故给原告金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鲁G×××××号车车辆损失18228元、鲁G×××××挂号车车辆损失18660元、货物损失26700元、评估费5622元、施救费8500元,共计7771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唐海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河北博泰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公估报告书、行驶证及相关票据可证。本院认为,被告张长德驾驶登记为被告冀沧运输队的冀J×××××、冀J×××××挂号车与杨金田驾驶的登记为原告金诺公司的鲁G×××××、鲁G×××××挂号车相撞,致原告金诺公司财产受损的事实清楚,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唐海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冀J×××××、冀J×××××挂号车在被告大地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告大地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大地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金诺公司的车辆损失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被告大地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诸城市金诺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77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长德与被告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均不赔偿原告诸城市金诺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