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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2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XX华隆糖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XX华隆糖酒有限公司,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2450号原告邯郸市XX华隆糖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经理被告张XX,男,生于1986年5月17日,汉族,住永年县正西乡张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XX华隆糖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调解被告已给付其款3000元,双方其他一切不再互相追究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XX华隆糖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