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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郭合林与张瑞杰、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合林,张瑞杰,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62号原告郭合林。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杰,具体情况不详。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本院受理原告郭合林与被告张瑞杰、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收取,由原告郭合林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