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再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正雄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正雄,朱倩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再初字第6号原审原告李正雄,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朱倩怡,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李正雄与原审被告朱倩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李正雄以双方纠纷已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09)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二、准予原审原告李正雄撤回起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原审诉讼费用一千一百元,由朱倩怡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长运人民陪审员 褚 丽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