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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运金,陈莲英,江苏银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苏运金,陈莲英,江苏银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商初字第8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221796-X)。负责人许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鹏飞,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卫兴,该行员工。被告苏运金,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陈莲英,女,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江苏银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84320-X)。法定代表人苏运金。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86535-1)。法定��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琦,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与被告苏运金、陈莲英、江苏银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典担保公司)、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明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江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鹏飞、姚卫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运金、陈莲英、银典担保公司、昭明担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江阴支行诉称:2010年8月11日,工行江阴支行与苏运金、陈莲英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苏运金、陈莲英向工行江阴支行借款117万元用以购车,借款年利率为6.21%,借款期限3年;苏运金、陈莲英将登记在银典担保公司名下的所购苏B×××××汽车抵押给工行江阴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昭明担保公司与工行江阴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及保证书,对苏运金、陈莲英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工行江阴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在合同履行期间,苏运金、陈莲英多次未按约还款,截止2013年2月21日,结欠借款本金483165.48元、利息27185.44元。要求:1、判令苏运金、陈莲英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83165.48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2月21日利息为27185.44元,自2013年2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2、工行江阴支行对银典担保公司名下苏B×××××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昭明担保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苏运金、陈莲英、银典担保公司、昭明担保公司承担。被告苏运金、陈莲英、银典担保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昭明担保公司辩称:担保情况属实,要求在��的担保以外对抵押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工行江阴支行与苏运金、陈莲英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苏运金、陈莲英向工行江阴支行借款117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用于购买汽车;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21%;苏运金、陈莲英采取委托扣款方式还款,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苏运金、陈莲英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工行江阴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苏运金、陈莲英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苏运金、陈莲英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工行江阴支行有权按逾期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加收50%;由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律师、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苏运金、陈莲英将所购车辆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0年8月6日,银典担保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以所购汽车作抵押担保,并承诺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9月13日,苏运金、陈莲英将所购苏B×××××汽车登记在银典担保公司名下,将该汽车抵押给工行江阴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9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以下简称无锡工行)与昭明担保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为借款人在无锡工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汽车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昭明担保公司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而产生的任何抗辩权,即无锡工行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昭明担保公司自愿放弃要求无锡工行先行处置物的担保的权利。2010年8月20日,昭明担保公司根据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工行江阴支行出具保证书,为苏运金、陈莲英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工行江阴支行依约划付了借款。在还款期间,苏运金、陈莲英未能按约还款,计算至2013年2月21日已逾期违约7期,累计逾期8期,欠逾期借款本金483165.48元、利息27185.44元。工行江阴支行遂诉讼来院。审理中,工行江阴支行撤回了对律师代理费的主张。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作协议、保证书、借款借据、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个人贷款对帐单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工行江阴支行与苏运金、陈莲英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昭明担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昭明担保公司向工行江阴支行提供的保证书均合法有效;苏运金、陈莲英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其逾期还款的行为表明其对合同履行已违约,使工行江阴支行对苏运金、陈莲英的合同履行无法信任,工行江阴支行在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工行江阴支行要求以银典担保公司名下抵押车辆优先受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工行江阴支行要求银典担保公司、昭明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根据无锡工行与昭明担保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无锡工行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昭明担保公司自愿放弃要求无锡工行先行处置物的担保的权利,故对于昭明担保公司的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苏运金、陈莲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工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余额483165.48元及利息27185.44元(截止2013年2月21日),自2013年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二、工行江阴支行有权以银典担保公司抵押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述还款及诉讼费的支付优先受偿。三、银典担保公司、昭明担保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典担保公司、昭明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运金、陈莲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080元,保全费4070元,公告费485元,合计13635元(已由工行江阴支行预交),由苏运金、陈莲英、银典担保公司、昭明担保公司负担。(工行江阴支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苏运金、陈莲英、银典担保公司、昭明担保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苏运金、陈莲英、银典担保公司、昭明担保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工行江阴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尤 祺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