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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2)南民特字第1号黄德成黄德成要求宣告余秀连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德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黄德成,男,1946年2月3日出生。申请人黄德成要求宣告余秀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德成称,申请人与余秀连是夫妻关系。因余秀连2007年3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曾发动亲戚、朋友四处寻找,并于2007年3月31日到贵港市水上派出所报案,均杳无音讯。至今距余秀连失踪之时已逾五年,已符合申请死亡的条件,故申请法院依法宣告余秀连死亡。经查,余秀连,女,1950年12月12日出生,与申请人黄德成是夫妻关系。余秀连于2007年3月18日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仍找不到余秀连。2007年3月31日,申请人向贵港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报案,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8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余秀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余秀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余秀连自离家出走至今六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黄德成作为余秀连的丈夫,现申请宣告余秀连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余秀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丽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