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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继龙与被执行人胡苗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本院在执行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