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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谢学明与朱海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831号原告:谢学明,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炉桥镇××号。委托代理人:李朝船,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海兵,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号。原告谢学明与被告朱海兵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在审理中,因被告朱海兵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劲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