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朱运涛诉许夕青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10号原告:朱运涛,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戴少华,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君,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夕青,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运涛诉被告许夕青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运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运涛负担。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