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夏行慧与李锋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行慧,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85号申请人夏行慧,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锋,男,汉族,农民。夏行慧与李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锋向夏行慧偿还借款10000元(自2013年6月1日起每月28日前偿还1500元,直至清结为止)。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本案执行中执行到位3000元,已由申请人夏行慧领取;剩余7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锋自2013年11月起,每月自行交付给夏行慧1500元,直至付清为止,此笔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不再请求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锋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