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赣奇与黄远明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赣奇,黄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秦赣奇,男,汉族,1944年09月28日生。被执行人:黄远明,男,汉族,1957年09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一案,被执行人黄远明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2)湖杨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黄远明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987.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