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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西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莱西市农村合作联社威海路信用社与吴云阳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西市农村合作联社威海路信用社,吴云阳,丁刚,吴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西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合作联社威海路信用社。被执行人吴云阳。被执行人丁刚。被执行人吴卫东。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03)西民二初字第764号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3)西民二初字第764号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