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南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电支行与李园生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电支行,李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电支行。法定代表人:应建兵。被执行人:李园生,男,汉族,1960年11月03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园生乃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2)洪民四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园生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0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