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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与赵宏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赵宏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73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徐卫东。委托代理人:赵东雁。委托代理人:陈红芳。被告:赵宏涛。法定代理人:陈进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与被告赵宏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