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赵章良,系平阳县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斐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3年8月25日,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