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初字第039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3966号原告钟某,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昌伟,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910929926.被告刘某,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