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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5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范存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存国,逄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550-4号申请执行人范存国。被执行人逄焕亮。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3062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逄焕亮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0元(含执行费96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