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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伍祥义与周翊、王君君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祥义,周翊,王君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044号申请人伍祥义,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周翊,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王君君,女性,汉族,出生日期1983-7-9,地址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浏阳河西路8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1608号,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翊、王君君银行存款人民币6132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