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吴天芳与刘好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芳,刘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吴天芳。被执行人刘好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好礼下达了(2009)长执字第483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好礼在银行的存款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