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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峰辉、陈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峰辉;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卢永正,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法定代表人田燕,经理。被告刘峰辉,男,住安徽省界首市西城。被告陈伟,又名陈连军,男,住安徽省太和县。上列被告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峰辉、陈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沈丘双盈合作社)诉被告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界首双赢合作社)、被告刘峰辉、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丘双盈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卢永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战旗,被告刘峰辉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丘双盈合作社诉称,2011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一埯多株”超高产栽培模式推广许可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给付被告定金92450元,被告刘峰辉、陈伟出具收款手续。后多次向被告催要多株玉米专用产品,被告不给付玉米专用产品,也不返还预付定金。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预付定金62450元(庭审时将诉讼请求92450元变更为该数)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界首双赢合作社、刘峰辉、陈伟辩称,我合作社是依法成立的专营农作物种植、销售的法人单位。被告刘峰辉、陈伟是合作社的销售负责人。2011年7月1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卢永正找到我合作社,针对“一埯多株”专利技术达成推广许可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10万元定金,并保证完成4000亩推广面积,才能取得“一埯多株”县级推广资格。原告支付92450元定金后,完成不了4000亩推广面积,要求将定金转为购买德农958玉米种和多珠宝1号微肥款。2012年3月8日,我合作社应原告要求向其出售了1000袋(6600粒)德农958玉米种和1000袋多珠宝1号微肥,按当时的价格货款价值应为10100元,考虑双方以后的长期合作,我合作社没有要求原告补齐差款。原告违背客观事实,要求我合作社返还货款,属恶意诉讼,其请求应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7月19日,原告沈丘双盈合作社与被告界首双赢合作社签订玉米“一埯多株”超高产栽培模式推广许可协议,由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多株玉米专用产品定金,并完成4000亩推广面积,被告以每满100亩提供一台“一埯多株”专用播种机。该协议同时约定所有附件和其他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被告刘峰辉、陈伟共同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卢永正预付2012年“一埯多株”货款定金玖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整(92450元)。后双方未能履行该协议,改由被告给付原告货物。2012年3月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卢永正给被告成为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陈伟德农958玉米种壹仟袋×6600粒、多珠宝1号壹仟袋。双方结算时,因被告给付原告货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遂引起纠纷。二、诉讼中,被告界首双赢合作社提交一份只有被告界首双赢合作社印章,而没有原告双盈合作社加盖印章或签名的价格表,称是双方协议的附件。该价格表有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的规格和价格。德农958为6600粒/袋、66元;多珠宝1号为1Kg/袋、35元。原告申请价格评估后,本院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争议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进行价格评估,并在庭审时,派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2013年7月25日,该公司给出德农郑单958(6600粒)市场批发价为28元/袋;多珠宝1号(1千克)市场批发价为2元/袋。原告沈丘双盈合作社支付鉴定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原、被告将合同定金92450元,转化为货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尊重。被告界首双赢合作社所提交的“一埯多株”专用产品销售价格表没有加盖原告沈丘双盈合作社的印章或签字,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该价格表不能作为双方协议的附件,价格表中的德农958以及多珠宝价格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所销售的德农958玉米种以及多珠宝1号微肥是否为专利技术的配套产品,亦没有证据证明,应视为一般种子和肥料。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法定价格评定机构,其依据价格鉴定程序和原则,并根据当地市场行情,所作出的德农958以及多珠宝价格结论,被告虽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其证据不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故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即德农958玉米种为28元/袋、1000袋为28000元;多珠宝1号(1千克)为2元/袋、1000袋为2000元,总计为30000元,也就是原告接受的货物价款为30000元,扣除该款,余额62450元,被告应予退还。被告刘峰辉、陈伟称其为被告界首双赢合作社的销售人员,但其对负责区域的债权、债务承担和享有分配具体、分工明确,且原告持有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为此能够说明原告知道被告内部债权、债务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峰辉、陈伟承担返还货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及货款利息,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利息,应自本次诉讼立案次日即2013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给原告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款62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刘峰辉、陈伟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3元,由原告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713元,被告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永彬审判员  王洪安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