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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加新与罗国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新,罗国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杨加新,男,生于1948年1月16日,汉族,镇坪县人。委托代理人石胜美,女,镇坪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国栋,男,生于1953年6月19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委托代理人罗葵(系被告之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新诉被告罗国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加新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有军审判员  冉道军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