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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5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炳水与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炳水,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黄月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芗民初字第5544号原告郑炳水,男,1958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兆东,总经理。被告黄月珍,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原告郑炳水与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黄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炳水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黄月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炳水诉称,2013年3月至6月间,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购买刨花板。2013年6月26日,经原告与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的采购员即被告黄月珍对帐确认,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20705.6元。为此,请求判令两个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705.6元。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黄月珍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6月间,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购买刨花板。2013年6月26日,经原告与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的采购员即被告黄月珍对帐确认,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20705.6元。事后,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郑炳水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订购单、入库单、对账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黄月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郑炳水与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属违约行为。原告郑炳水诉请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705.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黄月珍系被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的职员,与原告郑炳水核对货款,属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郑炳水诉请被告黄月珍与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共同偿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黄月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郑炳水货款人民币220705.6元;二、驳回原告郑炳水对被告黄月珍的诉讼请求。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6元,由被告漳州市忠东钢木家俱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伟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倩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