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海熙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武乡县丰州镇城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山西省沁县定昌镇某路46号。被申请人武乡县丰州镇城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丽勇,职务:主任地址:武乡县丰州镇城南村。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武乡县丰州镇城南村民委员会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乡县丰州镇城南村民委员会在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号内存款9463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牌号为晋DE94**红旗牌小型车辆一台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乡县丰州镇城南村民委员会在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号内存款94632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