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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与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易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地址:永乐镇红星路5号。负责人:唐东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龙书泽,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龙凤北路64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64042667712。被告:易某,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陈家沟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808050677。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诉被告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伟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仔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