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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03号深圳市创佳盛制模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飞马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佳盛制模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飞马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深圳市创佳盛制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A1栋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陈伟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世芳,男,1941年出生,该公司顾问。被告:佛山市三水飞马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工业开发区南丰大道侧。法定代表人:林泉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蔚颖、王梓豪,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创佳盛制模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制模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飞马包装有限公司(简称“三水飞马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伟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吉世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蔚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制模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签订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定做模具一批,总价300000元。事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仅支付150000元,余款15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另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给付货款,则应每日按欠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及违约金123336元(从2011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4年8月31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1、深圳制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3、被告企业查询登记资料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4、原、被告于2011年3月11日签订的《深圳市创佳盛制模制品有限公司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定做模具,加工产品总价30万元。5、银行收(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的加工款。6、送货单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交货的凭证。7、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伟新通话清单一份、被告公司负责人名片一张,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仍未付清货款。8、催款函一份、快递凭证两份,证明2013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催款,最后仍未付清货款。9、催款电子邮件一封、邮件发送截图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8月向被告催款的证明。被告三水飞马公司辩称,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金额150000元无异议的。但经被告测试原告所提供的模具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因此该两套模具没有验收合格,也没有实际交付生产,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无需履行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其次原告所提供的模具无法使用,一直摆放在被告厂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其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提供的模具出现质量问题,因此被告也无需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浪奇公司样品检测报告四份,证明被告曾于2011年和2012年在使用原告所生产的500ml和600ml包装瓶,并向浪奇交货时,浪奇公司对该批产品检测不合格,证明了原告所提供的模具一直无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浪奇公司塑料瓶检测标准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这两种标准。经庭审辩证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提交该组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4、7、8、9,被告虽有异议,但并不能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虽有案外人对产品检测不合格,但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提供货品由专门机构作出质量认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是复印件,亦不能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本庭认为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4月25日,被告三水飞马公司向原告深圳制模公司定做500ml高富力吹瓶带副模、600ml吹瓶带副模一批,产品加工总价300000元。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余款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11日签订《深圳市创佳盛制模制品有限公司合同》一份,合同内容约定:模具的修改及变动,原告按被告认可的图纸及机器型号、产品用料、进行开模,如果模具在生产制造中或制造后,被告提出变动或修改产品图纸模型结构图及产品用料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被告支付,并相应增加所需的制造时间。交模周期:预付款到及图纸认可后45天交模。保修期为一年。违约责任如若被告延迟付款,则合同交模期顺延并每天按货款的0.5%计算,若原告延迟交货,也按每天0.5%总款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给付价款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系,其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加工款15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变更诉请从2011年4月26日至2014年8月31日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共计违约金为123336元,是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飞马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创佳盛制模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50000元及违约金123336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支付该款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125元,由原告深圳市创佳盛制模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16元,被告佛山市三水飞马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6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麦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