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范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宋延奎诉被告李新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奎,李新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范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宋延奎,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城关镇朱堌堆村99号。委托代理人郝瑞峰,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荣,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范县新区崇明园小区。委托代理人李向允,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奎与被告李新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延奎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奎撤回对被告李新荣起诉。案件受理费142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 建 军审判员 吴���霞审判员 段 惠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