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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一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995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卞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