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一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995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卞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