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商初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鑫明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龙马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鑫明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龙马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0563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鑫明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5层27号。法定代表人蔡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龙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鹿北888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建明,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惠梦韬,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武汉市鑫明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明宇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龙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建峰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月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