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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志永与晁银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永,晁银修,晁成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刘志永,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晁银修,男,45岁,汉族。被告晁成庄,男,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永被告晁银修、晁成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和解,原告刘志永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