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志永与晁银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永,晁银修,晁成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刘志永,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晁银修,男,45岁,汉族。被告晁成庄,男,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永被告晁银修、晁成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和解,原告刘志永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