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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委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浩魁与潘善葵、潘国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魁,潘善葵,潘国斌,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委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陈浩魁。被执行人潘善葵。被执行人潘国斌。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法定代表人:潘善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上城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00095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善葵、潘国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善葵、潘国斌、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