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8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申请执行卿伟忠、佘映芝、聂绪红、廖庆伟、姚霞芳、郑强飞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卿伟忠,佘映芝,聂绪红,廖庆伟,姚霞芳,郑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廖永成。被执行人:卿伟忠。被执行人:佘映芝。被执行人:聂绪红。被执行人:廖庆伟。被执行人:姚霞芳。被执行人:郑强飞。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申请执行卿伟忠、佘映芝、聂绪红、廖庆伟、姚霞芳、郑强飞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叠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