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文义与封丘县赵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60号刘文义:你因诉封丘县赵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行终字第921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未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邻居李云峰因宅基发生争议,因你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仅有宅基用地许可证,封丘县赵岗镇人民政府查明你的宅基东西实际使用宽度为13.15米,根据双方宅基使用现状,处理决定确定你的宅基东西宽度包括西屋滴水为13.45米,该决定为你确定了西屋滴水,你的问题已得到解决,你要求为你确定宅基东西宽度14米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