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赵强与李圣秦、雷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李圣秦,雷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978号原告:赵强。被告:李圣秦。被告:雷健丽。原告赵强诉被告李圣秦、雷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强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