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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赵强与李圣秦、雷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李圣秦,雷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978号原告:赵强。被告:李圣秦。被告:雷健丽。原告赵强诉被告李圣秦、雷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强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