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7112号原告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志英,女,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大庆,男,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文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