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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郑德洪与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洪,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郑德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光华。被告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洪与被告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元,由原告郑德洪负担。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