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毛先朵、杨玉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先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毛先朵。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毛先朵要求宣告毛利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毛利平,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沟赵村155号。申请人毛先朵与被申请人毛利平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父亲已于1997年死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毛利平两岁时摔伤头部,智能受损;常独自发笑,自言自语;有时脾气暴躁,多次走失;2013年6月24日,经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检查,毛利平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毛利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毛利平智能中度缺损,对家庭情况,生活,一般常识均不清楚,被鉴定人不能表达自己真实意愿,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自己的意志行为、后果不能正确辨认。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毛利平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毛利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毛先朵为毛利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瑞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金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