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波与吴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吴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生于1989年8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汉军,男,生于1968年1月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吴汉军应在2013年5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波借款5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汉军未主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波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汉军已主动偿还了借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波已经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勃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